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作業及保存方式
( 110年06月18日)
第 16 條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應區分不同階段,分別製作客觀、詳細之紀錄,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紀錄,得以文字、測繪或影像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