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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作業及保存方式 ( 110年06月18日)
第 16 條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應區分不同階段,分別製作客觀、詳細之紀錄,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紀錄,得以文字、測繪或影像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