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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作業及保存方式 ( 110年06月18日)
第 18 條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計畫之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提出報告。

前項報告,應依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內容提出;主管機關並得核定要求分期或分次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