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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作業及保存方式 ( 110年06月18日)
第 21 條
發掘主持人應於事前設置離岸或陸上臨時庫房,並指定適當人員管理。

鑽探、取樣之樣本或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產、紀錄及其他相關物品,發掘主持人應妥善清點、保存,不得由個人收存。

前項清點或保存有交接者,應列入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