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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 ( 110年06月18日)
第 4 條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有急迫情事未及於二個月前申請,申請人應敘明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採必要應變措施。但應變措施有不當干擾或破壞水下文化資產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應變措施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