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
( 110年06月18日)
第 5 條
外國自然人或法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進行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者,應與我國學術或專業機構合作,並以我國自然人擔任計畫主持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自然人或法人申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