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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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
( 110年06月18日)
第 8 條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應依個案性質符合下列條件,但依其性質免具或已兼具者,不在此限:
一、聘有相關之專業人員,包括計畫主持人、水下考古人員、潛水人員、海洋科學人員、保存人員及其他必要之人員。
二、具有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保存或發掘等作業所需技術與設備。
三、具有出水遺物整理研究之場所。
四、具有符合安全及保護條件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或典藏環境。
五、具有其他法令規定之條件。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得以跨機關(構)或團體合作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