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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 112年12月07日)
第 10 條
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辦理文物暫行分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暫行分級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其管理維護,依下列規定準用本辦法: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不予準用。
二、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視個案認有必要者,應予準用。
三、本辦法除前二款以外其他規定,均應予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