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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 112年12月07日)
第 2 條
公有古物之管理維護,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財產管理。
二、展覽收藏保存。
三、維護修復。
四、防災安全。
五、活化利用。

公有古物之保管機關(構)應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前項管理維護事項,訂定相關規定,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