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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年06月29日)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第四款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公告資料。
二、現場訪查資料。
三、審議會會議紀錄。
四、登錄項目及其保存者基礎資料。
五、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