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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年06月29日)
第 12 條
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或保存者認定之廢止或變更,準用登錄或認定程序辦理。

前項登錄之廢止或變更類別,為直轄市、縣(市)登錄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