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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年06月29日)
第 3 條
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之登錄,除依前條基準外,應具有重大意義及高度文化代表性,並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在歷史與社會變遷下,具文化生命力,持續傳承及實踐。
二、參與實踐之地方、社群或族群認同其為社會生活或文化特色重要之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