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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 106年06月29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為保存技術之登錄及保存者之認定,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現場訪查,並說明相關事項。
二、經審議會審議並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之決議。
三、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及認定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