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 106年06月29日)
第 6 條
主管機關應就保存技術保存者,頒授載明下列事項之證書:
一、保存者之姓名或團體名稱。
二、保存者編號。
三、登錄保存技術之名稱、文化資產之類別。
四、認定日期及文號。
五、認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