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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 106年06月29日)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第四款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公告資料。
二、普查表或提報表。
三、列冊追蹤之基礎資料。
四、審議前之查證資料或現場訪查紀錄及其相關文件。
五、審議會會議紀錄、保存技術及保存者評估報告及相關文件。
六、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