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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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 107年05月07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依承租人之管理維護情形,核定當年度得減免租金比率,並通知公有文化資產管理機關。
前項管理維護事項及範圍,應以書面為之,並納為租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