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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  ( 110年10月29日)
第 2 條
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申請文物運出入者(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外國運入文物須全數再運出,或本國運出文物須全數再運入。

前項外國運入之文物,如因故無法全數運出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依第五條第一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