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有及接受補助文化資產資料公開辦法
( 106年07月19日)
第 6 條
主管機關對所管有之文化資產資料,應於適當場所,提供公開閱覽、抄錄、複製。
對前項之複製,得酌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