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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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及接受補助文化資產資料公開辦法
( 106年07月19日)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將所管有之文化資產資料,移撥於相關機關(構)保存展示:
一、有助於文化資產資料之典藏、管理或維護。
二、有利於文化資產資料之推廣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