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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 111年07月04日)
第 11 條
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並邀請所屬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及利益團體,進行現場勘查。但無法知悉所屬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及利益團體者,不在此限。
二、辦理公聽會、說明會或其他適當方式諮商相關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
三、經主管機關召開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通過。
四、作成指定或登錄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申請人或處分相對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登錄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現場勘查時,並應符合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八條規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