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 111年07月04日)
第 12 條
原住民族無形文化資產、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登錄及保存者之認定,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並邀請所屬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及利益團體,進行現場訪查,並說明相關事項。但無法知悉所屬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及利益團體者,不在此限。
二、辦理公聽會、說明會或其他適當方式諮商相關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
三、經主管機關召開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通過。
四、作成登錄及認定之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或認定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現場訪查時,並應符合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八條規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