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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 111年07月04日)
第 13 條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除依各類別審議基準外,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表現原住民族文化之歷史重要性或具代表性。
二、表現特定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之文化顯著性。
三、表現原住民族世代相傳之傳承性。

前項各款條件,主管機關得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與差異性,另定補充規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