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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 111年07月04日)
第 17 條
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除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外,應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會商所屬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擬定之。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之相關辦理事項,具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差異性,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確有困難,經主管機關召開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核定者,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