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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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
( 106年07月27日)
第 11 條
古蹟保存計畫公告後,發現原計畫資料錯誤或其他不符合法令相關規定,致影響人民權益之情事時,主管機關得辦理一部或全部之撤銷,並得另訂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