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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  ( 106年07月27日)
第 3 條
前條第一款計畫範圍,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古蹟本體。
二、古蹟定著土地。
三、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範圍。
四、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設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或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
五、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前款範圍外劃設緩衝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