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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 108年08月16日)
第 10 條
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