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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 108年08月16日)
第 2 條
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