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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 108年08月16日)
第 5 條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