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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8年08月16日)
第 2 條
史蹟之登錄基準,應具有遺跡或史料佐證曾發生歷史上重要事件者。

重要史蹟之登錄基準,係擇前項已登錄之史蹟中對全國具特殊歷史價值意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