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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 106年07月27日)
第 4 條
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於適用建築、土地或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得以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為原則另行檢討,並基於該文化資產保存目標與基地環境致災風險分析,提出因應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因應計畫內容如下:
一、史蹟、文化景觀之主題及其地景性、場域性、事件性等價值之分析。
二、既有建造物或設施再利用適宜性之分析。
三、土地使用之因應措施。
四、建築管理、消防安全之因應措施。
五、結構與構造安全及承載量之分析。
六、其他使用管理之限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