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 二 章 組織 ( 108年01月09日)
第 10 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