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 二 章 組織
( 108年01月09日)
第 14 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十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