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 二 章 組織
( 108年01月09日)
第 17 條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衝突迴避之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