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 二 章 組織 ( 108年01月09日)
第 18 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院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