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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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 二 章 組織
( 108年01月09日)
第 18 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院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