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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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 四 章 會計及財務
( 108年01月09日)
第 29 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院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院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院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院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院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