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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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
( 108年01月09日)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