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利益衝突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 108年01月31日)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利益衝突迴避之範圍,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董事、監事及院長或其關係人於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本院)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