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條
文化法人年度預算之編製及報送規定如下:
一、政府捐助之文化法人應於每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依本部規定之格式(如附件二)編製預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部,俾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民間捐助之文化法人:
(一)應於每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編製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表及其他必要說明事項,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本部備查。
(二)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依本部規定之格式(如附件三)編製前目之資料。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未達前開金額者,得參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