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條
文化法人年度決算之編製及報送規定如下:
一、政府捐助之文化法人應依本部規定之格式(如附件四),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編製前一年度之決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部,俾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民間捐助之文化法人:
(一)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編製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決算表(收支餘絀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長期投資明細表,經董事會通過後,送本部備查。
(二)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依本部規定之格式(如附件五)編製前目之資料。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前開金額者,得參用之。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化法人,其委託之會計師,不得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曾受懲戒並公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