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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六 章 財務會計處理程序 ( 108年03月07日)
第 24 條
財務會計處理程序包含各項財務收支、保管、處分等帳務處理程序。

文化法人財務收入以隨收隨存為原則,除週轉金外,應存入金融機構,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