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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 108年03月21日)
第 4 條
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編製決算,決算內容應依其業務性質妥作說明,並詳實表達。

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度決算報送本部核轉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