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財團法人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應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部核准;修正時,亦同。
前項所稱薪資,指財團法人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件、計時、計日、計月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支給基準如下:
一、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務之人:在不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內,訂定薪資基準。
二、專任顧問或研究、技術及其他專業從業人員:在不超過中央部會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政務副首長待遇範圍內,訂定薪資基準。
前項二款人員因羅致不易或具有專長特殊,有每月薪資超過前項所訂薪資支給基準之虞時,應由財團法人函報本部進行審查,且經本部核准後,其薪資支給基準始得超過之。該審查由本部召集外部專家學者共同衡酌前項二款人員之資格條件、人力市場供需情形等因素為之。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情形,經董事會決議,報本部核准者外,財團法人之獎金支給項目、基準及個人給與之上限不得超過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相當層級員工之獎金支給項目、基準及個人給與之上限。
財團法人應自行檢視薪資基準,與本辦法所定不符者,應配合會計年度或勞動契約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