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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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績效評鑑辦法
( 108年03月28日)
第 3 條
評鑑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評鑑委員,每年改聘人數以不超過三分之一為原則。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評鑑委員,應依職務異動改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