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文化基本法  ( 108年06月05日)
第 10 條
國家為尊重、保存、維護文化多樣性,應健全博物館事業之營運、發展,提升博物館專業性及公共性,並應藉由多元形式或科技媒體,增進人民之文化近用,以落實文化保存、智慧及知識傳承。

各級政府應建立博物館典藏制度,對博物館之典藏管理、修復及踐行公共化等事項採取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