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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基本法  ( 108年06月05日)
第 11 條
國家應促進圖書館之設立,健全圖書館事業之發展,提升圖書館人員專業性,並應藉由多元形式或科技媒體,增進人民之圖書館近用,以落實圖書館功能及知識傳播。

各級政府應建立圖書館典藏與營運制度,對圖書館之典藏管理、館藏資源開放使用、館際合作及閱讀推廣等事項採取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