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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基本法  ( 108年06月05日)
第 14 條
國家應於各教育階段提供文化教育及藝文體驗之機會。

國家應鼓勵文化與藝術專業機構之設立,並推動各級學校開設文化及藝術課程。

國家應自行或委託學校、機構、法人、團體,辦理文化與藝術專業及行政人員之培育及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