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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基本法  ( 108年06月05日)
第 16 條
國家應訂定文化傳播政策,善用資通訊傳播技術,鼓勵我國文化數位內容之發展。

為提供多元文化之傳播內容,維護多元意見表達,保障國民知的權利,國家應建構公共媒體體系,提供公共媒體服務。

為保障公共媒體之自主性,國家應編列預算提供穩定與充足財源,促進公共媒體發展及其他健全傳播文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