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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基本法  ( 108年06月05日)
第 19 條
國家應致力參與文化相關之國際組織,積極促進文化國際交流,並鼓勵民間參與國際文化交流活動。

國家為維護文化自主性與多樣性,應考量本國文化活動、產品及服務所承載之文化意義、價值及內涵,訂定文化經貿指導策略,作為國際文化交流、經貿合作之指導方針,並於合理之情形下,採取適當之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