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文化基本法  ( 108年06月05日)
第 2 條
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保障所有族群、世代與社群之自我認同,建立平等及自由參與之多元文化環境。

國家於制(訂)定政策、法律與計畫時,應保障人民文化權利及文化永續發展。

國家應保障與維護文化多樣性發展,提供多元化公共服務,鼓勵不同文化間之對話、交流、開放及國際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