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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基本法  ( 108年06月05日)
第 20 條
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生存權及工作權,應予以保障。

國家應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勞動權益;對從事文化藝術創作或保存工作,有重要貢獻者,應給予尊崇、獎勵及必要之協助及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