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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基本法  ( 108年06月05日)
第 23 條
國家為落實多元文化政策,應積極延攬國內、外多元文化人才參與文化工作。

為推動文化治理、傳承文化與藝術經驗,中央政府應制定人事專業法律,適度放寬文化及藝術人員之進用。

為充分運用文化專業人力,對於公務人員、大專校院教師、研究機構、企業之文化及藝術專業人員,得採取必要措施,以加強人才交流。